古代建筑的建筑要素 通例古代建筑古代建筑
是確定建筑各部們尺度、比例所遵循的共同法則。這些法則規定了古建筑各部位之間的大的比例關系和尺度關系。它是使各種不同形式的建筑持統一風格的很關鍵很重要
的原則。
要素
面寬與進深,柱高與往徑,面寬與柱高,收分與側腳,上出與下出,步架與舉架,臺明高度,歇山收山,廡殿推山,建筑物各部構件的權衡比例關系。
面寬與進深
每四棵柱子圍成一間,一間的寬為“面寬”,又稱“面闊”,深為“進深”。若干個單間面寬之和組成一棟建筑的總面寬,稱為“通面寬”;若干個單間的進深則組成一座單體建筑的通進深。
古建筑面寬(指明間面寬)的確定要考過慮到許多方面的國素,即要考慮實際需要(即所謂適用的原則),又要考慮實際可能(如木材長短、徑寸等因素),并要受到封建等級制度的限制。在古代,明間面寬的確定還要受到封建思想的束縛,在考慮面寬時,必須使用門口尺寸符合門尺上“官”“祿”“財”“義”等吉字的尺寸。次間面寬酌減,一般為明間的8/10,或按實際需要確定。
柱高與柱徑
古建筑柱子的高度與直徑是有一定比例關系的,柱高與面寬也有一定比例。小式建筑,如長檁或六檁小式,明間面寬與柱高的比例為10:8,即通常所謂面寬一丈,柱高八尺。柱高與柱徑的比例為11:1。如清工部《工程做法則例》規定:“凡檐柱以面闊十分之八定高,以十分之七(應為百分之七)定徑寸。如面闊一丈一尺,得柱高八尺八寸,徑七寸七分?!蔽鍣_、四檁小式建筑,面闊與柱高之比為10:7。根椐這些規定,就可以進行推算,已知面寬可以求出柱高,知柱高可以求出柱徑。相反,已知柱高、柱徑也可以推算出面闊。
收分、側腳
中國古建筑圓柱子上下兩端直徑是不相等的,除去瓜柱一類短柱外,任何柱子都不是上下等徑的圓柱體,而是根部(柱腳、柱根)略粗,頂部(柱頭)略細。這種根部粗、頂部細的作法,稱為“收溜”,又稱“收分”。要柱做出收分,既穩定又輕七,給人以舒適的感覺。各式建筑收分的大小一般為柱高的1/100,如柱高3米,收分為3厘米,假定柱根為27厘米,那么,柱頭收分后直徑為24厘米。大式建筑柱子的收分,《營造算例》規定為7/1000。
出水、回水
中國古建筑出檐出檐深遠,其出檐大小也有尺寸規定。清式則例規定:小式房座,以檐檁中至飛檐椽外皮(如無飛檐至老檐椽頭外皮)的水平距離為出檐尺寸,稱為“上檐出”,簡稱“上出”,由于屋檐向下流水,故上檐出又形象地被稱為“出水”。無斗拱或小式建筑上檐出尺寸定為檐柱高的3/10,如檐柱高3米,則上檐出尺寸分為三等份,其中檐椽出頭占2份,飛椽出頭占一份。
中國古建筑都是建在臺基之上的,臺基露出地面部分稱為臺明,小式房座臺明高為柱高的1/5或柱徑的2倍。臺明由檐柱中向外延出的部分為臺明出沿,對應屋頂的上出檐,又稱為“下出”,下出尺寸,小式做法定為上出檐的4/5或檐柱徑的2倍,大式做法的臺明高臺明上皮至挑尖梁下皮高的1/4。大式臺明出沿為上出檐的3/4。
古建筑的上出大于下出,二者之間有一段尺度差,這段差叫“回水”,回水的作用在于保證屋檐流下的水不會澆在臺明上,從而起到保護柱根、墻身免受雨水侵蝕的作用。